違反法規: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9條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。二、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。
罰鍰:30,000 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