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法規: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2項與授權訂定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暨同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處如下: 一、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與授權訂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罰鍰。 二、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與授權訂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處罰鍰。 三、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。
罰鍰:800,000 元
違反法規: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2項授權訂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,爰依同法第70條第2款規定裁處及限期改善,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。
罰鍰:200,000 元
違反法規: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,爰依同法第49條規定裁處及限期改善,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。
罰鍰:60,000 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