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法規:一、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2項所授權訂定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、品質管制事項及檢驗室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檢測」及第3款「依檢驗室管理手冊執行其業務」規定,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0條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。 二、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。
罰鍰:400,000 元